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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9日 (四) 00:00 二次創作的同人活動是幫宣傳所以品格高尚沒侵權?

語言: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二次創作(以下簡稱「二創」)的同人活動蓬勃發展了十幾年,近年來更是到達了新的高峰,許多人更是自出生起便是在這樣的環境下長大,二創同人活動可說是一種非常理所當然的事,然而也正因為如此,有些人似乎開始認二創活動是件在法律上毫無問題,在道德上也沒有任何瑕疵,二創的理直氣壯,甚至對某些不願二創但銷量不佳的人有一些輕視,讓我想談談二創這件事在法律上的定位以及道德方面的看法。

  本文的二創同人活動,主要指的是有實際販售行為的活動,一般因為喜歡作品隨意製作放在網路上,同好間互相交流的二創活動,並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行為並不以是否有商業利益為要件,簡單的說,就是不管你有沒有拿去賣錢,二創都構成侵權,至於要不要告看被侵權者的想法,要不要罰、要不要賠償,那就是看打官司的判決。

一、二次創作侵權,為什麼被告的人不多?

  二創作品基本上「至少」觸犯了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所謂著作人專有中的「專有」二字,就是表示只有著作人可以將他的作品改作成衍生著作,其他人未經授權是不能改作的,二創同人作品幾乎都是原作的「衍生著作」,因此二創的同人活動是侵權行為,在法律層面上沒有什麼爭議,之所以大部份的著作權所有者都沒有採取法律行動,不外乎以下幾項原因:

1. 從事二創的人太多,全部告也告不完。
2. 告從事二創的人,未必能夠獲得相應的補償,成本太高,有時甚至自損形象。
3. 二創活動「有時候」可以使作品討論更加熱絡進而增加作品知名度。
4. 二創與盜用或抄襲本質上略有不同,二創是建立在原作的名聲人氣之上,二創者無法聲稱作品成果完全是自己的功勞,僅管原創者無法獲得有形利益,但無論二創者願不願意,榮耀與名聲都會有部份回歸原作。

  從事二創時,要有自己是從事侵權行為、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的認知,不要自己好像合法一樣,講話很大聲,大致上也不會出事。對大部份的創作者而言,作品被更多人看到與知道還是一件很好的事,有沒有收益還是其次,對於二創活動,自然就抱著較寬容的態度。

二、幫宣傳?我們只能二創我們「知道」的作品,但為什麼我們會「知道」?

  一部作品從構思開始,實際製作到作品完成後,接著是行銷與宣傳,這一連串的活動都投入了許多資金與心力。

  如果最終作品不紅、乏人問津、沒有知名度,那麼前面投入的資金與心力就是白費,是一場失敗的生意,這場創作活動中作品不紅產生的製作費用無法回收的風險發生了,然後製作方全部承擔下來。

  如果作品造成了熱潮、高度知名、討論熱烈,那麼前面投入的資金與心力有了回報,接著,我們也因此知道了這部作品,然後加入討論。

  在這一步之前的構思、實際製作、行銷與宣傳,我們都完全沒有參與,沒有投入心力、也沒有投入資金。

  雖然我們在此之前沒有為這部作品付出任何東西,甚至「不知道」它正在進行製作,不過,到了這一步之後,我們開始二創同人活動。

三、二創終究是一種「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低商業風險的活動

  如果我們技術不錯,二創出來的成品頗有品質,挾著原作高度的人氣,我們或許就因此賣出了不少二創作品,其銷量遠高於我們自己的原創作品,我們雖然沒有在原作的「構思、實際製作、行銷與宣傳」上面付出任何心力與資金,但現在我們因此獲得了原作帶來的快樂與賣出二創作品的收益,而原作的製作群與投資者不會得到你收益的一分一毫。

  二創活動,終究是一種「竊取他人成果」的活動,或者說好聽一點,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活動,我們無法去二創「我們根本不知道」的作品,而一部作品要「被知道」,往往還是下了許多工夫,無論是作品面的出色造成的口碑或行銷面的投入都是。我們二創的時候,只需要等著看哪部作品「已經紅了」,然後跟上去就好,幾乎沒有「作品紅不起來」的風險,而原創的製作群卻總是在毫無把握作品必定能夠大紅的情況下創作與投入資金。

  而且,原創製作群還有可能錯估情勢,製作了一匹周邊卻未能賣完,結果作品雖然大紅,在人氣支持下的追加製作,卻轉盈為虧。

  所以,製作二創時,不要覺得自己是「在幫原作宣傳延長熱度」,一副自己很了不起的樣子,我們不太會去二創不熱門的作品,我們也「無法」二創知名度低到我們根本不知道的作品,當作品被我們知道時,常常已經是投入了極高的心力與資金宣傳過了。

四、從事二創活動應有的認知

  二創是侵權行為,同時也是「利用」他人成果的行為。

  當一部作品並不是利用辦比賽或辦簽名贈獎抽獎活動乃至於作者與粉絲們的互動來鼓勵二創時(法律上來講,這已經是一種授權,比較像是「拜託」我們二創,那我們講話是可以很大聲沒問題。),而是我們自己決定去二創該作品時,作品已經紅到這個階段,根本不需要我們用二創的方式去宣傳,何況,人們多半是先知道原作,才去找二創,即然買二創的人早就知道作品了,又何需二創作品「宣傳」呢?或許也有看到滿場二創才知道該作品的人,但都已「滿場」二創了,這部作品還需要透過二創這個「管道」來宣傳嗎?又有差那幾個因為「二創」才得知作品的人嗎?

  藝術創作活動,主要還是為了滿足精神生活,因為創作物幾乎都不能用來填飽肚子,所以作品完成後,讓更多人看到,讓更多人開心,常常是創作者的願望,實際收益、風險什麼的,很難評估與計算,既然二創活動大家很開心,有些原作因為各種原因無法製作的情節內容,也能透過讀者「自己動手」來滿足,終究是帶著善意的活動。

  但是如果覺得自己既「合法」又是在「幫原作宣傳」然後一副自己很了不起的樣子,用這種態度在二創的話,恐怕就像是對不追究二創活動的諸多善意打上一巴掌,也增加自己二創活動中「出事」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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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9日 (四) 00:00 二次创作的同人活动是帮宣传所以品格高尚没侵权?

语言: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二次创作(以下简称「二创」)的同人活动蓬勃发展了十几年,近年来更是到达了新的高峰,许多人更是自出生起便是在这样的环境下长大,二创同人活动可说是一种非常理所当然的事,然而也正因为如此,有些人似乎开始认二创活动是件在法律上毫无问题,在道德上也没有任何瑕疵,二创的理直气壮,甚至对某些不愿二创但销量不佳的人有一些轻视,让我想谈谈二创这件事在法律上的定位以及道德方面的看法。

  本文的二创同人活动,主要指的是有实际贩售行为的活动,一般因为喜欢作品随意制作放在网络上,同好间互相交流的二创活动,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行为并不以是否有商业利益为要件,简单的说,就是不管你有没有拿去卖钱,二创都构成侵权,至于要不要告看被侵权者的想法,要不要罚、要不要赔偿,那就是看打官司的判决。

一、二次创作侵权,为什么被告的人不多?

  二创作品基本上「至少」触犯了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 28 条:
  著作人专有将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编辑成编辑著作之权利。但表演不适用之。

  所谓著作人专有中的「专有」二字,就是表示只有著作人可以将他的作品改作成衍生著作,其它人未经授权是不能改作的,二创同人作品几乎都是原作的「衍生著作」,因此二创的同人活动是侵权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什么争议,之所以大部份的著作权所有者都没有采取法律行动,不外乎以下几项原因:

1. 从事二创的人太多,全部告也告不完。
2. 告从事二创的人,未必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成本太高,有时甚至自损形象。
3. 二创活动「有时候」可以使作品讨论更加热络进而增加作品知名度。
4. 二创与盗用或抄袭本质上略有不同,二创是建立在原作的名声人气之上,二创者无法声称作品成果完全是自己的功劳,仅管原创者无法获得有形利益,但无论二创者愿不愿意,荣耀与名声都会有部份回归原作。

  从事二创时,要有自己是从事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的认知,不要自己好象合法一样,讲话很大声,大致上也不会出事。对大部份的创作者而言,作品被更多人看到与知道还是一件很好的事,有没有收益还是其次,对于二创活动,自然就抱着较宽容的态度。

二、帮宣传?我们只能二创我们「知道」的作品,但为什么我们会「知道」?

  一部作品从构思开始,实际制作到作品完成后,接着是行销与宣传,这一连串的活动都投入了许多资金与心力。

  如果最终作品不红、乏人问津、没有知名度,那么前面投入的资金与心力就是白费,是一场失败的生意,这场创作活动中作品不红产生的制作费用无法回收的风险发生了,然后制作方全部承担下来。

  如果作品造成了热潮、高度知名、讨论热烈,那么前面投入的资金与心力有了回报,接着,我们也因此知道了这部作品,然后加入讨论。

  在这一步之前的构思、实际制作、行销与宣传,我们都完全没有参与,没有投入心力、也没有投入资金。

  虽然我们在此之前没有为这部作品付出任何东西,甚至「不知道」它正在进行制作,不过,到了这一步之后,我们开始二创同人活动。

三、二创终究是一种「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低商业风险的活动

  如果我们技术不错,二创出来的成品颇有品质,挟着原作高度的人气,我们或许就因此卖出了不少二创作品,其销量远高于我们自己的原创作品,我们虽然没有在原作的「构思、实际制作、行销与宣传」上面付出任何心力与资金,但现在我们因此获得了原作带来的快乐与卖出二创作品的收益,而原作的制作群与投资者不会得到你收益的一分一毫。

  二创活动,终究是一种「窃取他人成果」的活动,或者说好听一点,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活动,我们无法去二创「我们根本不知道」的作品,而一部作品要「被知道」,往往还是下了许多工夫,无论是作品面的出色造成的口碑或行销面的投入都是。我们二创的时候,只需要等着看哪部作品「已经红了」,然后跟上去就好,几乎没有「作品红不起来」的风险,而原创的制作群却总是在毫无把握作品必定能够大红的情况下创作与投入资金。

  而且,原创制作群还有可能错估情势,制作了一匹周边却未能卖完,结果作品虽然大红,在人气支持下的追加制作,却转盈为亏。

  所以,制作二创时,不要觉得自己是「在帮原作宣传延长热度」,一副自己很了不起的样子,我们不太会去二创不热门的作品,我们也「无法」二创知名度低到我们根本不知道的作品,当作品被我们知道时,常常已经是投入了极高的心力与资金宣传过了。

四、从事二创活动应有的认知

  二创是侵权行为,同时也是「利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当一部作品并不是利用办比赛或办签名赠奖抽奖活动乃至于作者与粉丝们的互动来鼓励二创时(法律上来讲,这已经是一种授权,比较像是「拜托」我们二创,那我们讲话是可以很大声没问题。),而是我们自己决定去二创该作品时,作品已经红到这个阶段,根本不需要我们用二创的方式去宣传,何况,人们多半是先知道原作,才去找二创,即然买二创的人早就知道作品了,又何需二创作品「宣传」呢?或许也有看到满场二创才知道该作品的人,但都已「满场」二创了,这部作品还需要透过二创这个「管道」来宣传吗?又有差那几个因为「二创」才得知作品的人吗?

  艺术创作活动,主要还是为了满足精神生活,因为创作物几乎都不能用来填饱肚子,所以作品完成后,让更多人看到,让更多人开心,常常是创作者的愿望,实际收益、风险什么的,很难评估与计算,既然二创活动大家很开心,有些原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制作的情节内容,也能透过读者「自己动手」来满足,终究是带着善意的活动。

  但是如果觉得自己既「合法」又是在「帮原作宣传」然后一副自己很了不起的样子,用这种态度在二创的话,恐怕就像是对不追究二创活动的诸多善意打上一巴掌,也增加自己二创活动中「出事」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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