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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9日 (四) 00:00 二次創作的同人活動是幫宣傳所以品格高尚沒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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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創作(以下簡稱「二創」)的同人活動蓬勃發展了十幾年,近年來更是到達了新的高峰,許多人更是自出生起便是在這樣的環境下長大,二創同人活動可說是一種非常理所當然的事,然而也正因為如此,有些人似乎開始認二創活動是件在法律上毫無問題,在道德上也沒有任何瑕疵,二創的理直氣壯,甚至對某些不願二創但銷量不佳的人有一些輕視,讓我想談談二創這件事在法律上的定位以及道德方面的看法。

  本文的二創同人活動,主要指的是有實際販售行為的活動,一般因為喜歡作品隨意製作放在網路上,同好間互相交流的二創活動,並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行為並不以是否有商業利益為要件,簡單的說,就是不管你有沒有拿去賣錢,二創都構成侵權,至於要不要告看被侵權者的想法,要不要罰、要不要賠償,那就是看打官司的判決。

一、二次創作侵權,為什麼被告的人不多?

  二創作品基本上「至少」觸犯了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所謂著作人專有中的「專有」二字,就是表示只有著作人可以將他的作品改作成衍生著作,其他人未經授權是不能改作的,二創同人作品幾乎都是原作的「衍生著作」,因此二創的同人活動是侵權行為,在法律層面上沒有什麼爭議,之所以大部份的著作權所有者都沒有採取法律行動,不外乎以下幾項原因:

1. 從事二創的人太多,全部告也告不完。
2. 告從事二創的人,未必能夠獲得相應的補償,成本太高,有時甚至自損形象。
3. 二創活動「有時候」可以使作品討論更加熱絡進而增加作品知名度。
4. 二創與盜用或抄襲本質上略有不同,二創是建立在原作的名聲人氣之上,二創者無法聲稱作品成果完全是自己的功勞,僅管原創者無法獲得有形利益,但無論二創者願不願意,榮耀與名聲都會有部份回歸原作。

  從事二創時,要有自己是從事侵權行為、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的認知,不要自己好像合法一樣,講話很大聲,大致上也不會出事。對大部份的創作者而言,作品被更多人看到與知道還是一件很好的事,有沒有收益還是其次,對於二創活動,自然就抱著較寬容的態度。

二、幫宣傳?我們只能二創我們「知道」的作品,但為什麼我們會「知道」?

  一部作品從構思開始,實際製作到作品完成後,接著是行銷與宣傳,這一連串的活動都投入了許多資金與心力。

  如果最終作品不紅、乏人問津、沒有知名度,那麼前面投入的資金與心力就是白費,是一場失敗的生意,這場創作活動中作品不紅產生的製作費用無法回收的風險發生了,然後製作方全部承擔下來。

  如果作品造成了熱潮、高度知名、討論熱烈,那麼前面投入的資金與心力有了回報,接著,我們也因此知道了這部作品,然後加入討論。

  在這一步之前的構思、實際製作、行銷與宣傳,我們都完全沒有參與,沒有投入心力、也沒有投入資金。

  雖然我們在此之前沒有為這部作品付出任何東西,甚至「不知道」它正在進行製作,不過,到了這一步之後,我們開始二創同人活動。

三、二創終究是一種「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低商業風險的活動

  如果我們技術不錯,二創出來的成品頗有品質,挾著原作高度的人氣,我們或許就因此賣出了不少二創作品,其銷量遠高於我們自己的原創作品,我們雖然沒有在原作的「構思、實際製作、行銷與宣傳」上面付出任何心力與資金,但現在我們因此獲得了原作帶來的快樂與賣出二創作品的收益,而原作的製作群與投資者不會得到你收益的一分一毫。

  二創活動,終究是一種「竊取他人成果」的活動,或者說好聽一點,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活動,我們無法去二創「我們根本不知道」的作品,而一部作品要「被知道」,往往還是下了許多工夫,無論是作品面的出色造成的口碑或行銷面的投入都是。我們二創的時候,只需要等著看哪部作品「已經紅了」,然後跟上去就好,幾乎沒有「作品紅不起來」的風險,而原創的製作群卻總是在毫無把握作品必定能夠大紅的情況下創作與投入資金。

  而且,原創製作群還有可能錯估情勢,製作了一匹周邊卻未能賣完,結果作品雖然大紅,在人氣支持下的追加製作,卻轉盈為虧。

  所以,製作二創時,不要覺得自己是「在幫原作宣傳延長熱度」,一副自己很了不起的樣子,我們不太會去二創不熱門的作品,我們也「無法」二創知名度低到我們根本不知道的作品,當作品被我們知道時,常常已經是投入了極高的心力與資金宣傳過了。

四、從事二創活動應有的認知

  二創是侵權行為,同時也是「利用」他人成果的行為。

  當一部作品並不是利用辦比賽或辦簽名贈獎抽獎活動乃至於作者與粉絲們的互動來鼓勵二創時(法律上來講,這已經是一種授權,比較像是「拜託」我們二創,那我們講話是可以很大聲沒問題。),而是我們自己決定去二創該作品時,作品已經紅到這個階段,根本不需要我們用二創的方式去宣傳,何況,人們多半是先知道原作,才去找二創,即然買二創的人早就知道作品了,又何需二創作品「宣傳」呢?或許也有看到滿場二創才知道該作品的人,但都已「滿場」二創了,這部作品還需要透過二創這個「管道」來宣傳嗎?又有差那幾個因為「二創」才得知作品的人嗎?

  藝術創作活動,主要還是為了滿足精神生活,因為創作物幾乎都不能用來填飽肚子,所以作品完成後,讓更多人看到,讓更多人開心,常常是創作者的願望,實際收益、風險什麼的,很難評估與計算,既然二創活動大家很開心,有些原作因為各種原因無法製作的情節內容,也能透過讀者「自己動手」來滿足,終究是帶著善意的活動。

  但是如果覺得自己既「合法」又是在「幫原作宣傳」然後一副自己很了不起的樣子,用這種態度在二創的話,恐怕就像是對不追究二創活動的諸多善意打上一巴掌,也增加自己二創活動中「出事」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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